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考范围
一、用学历证书申请免考课程
(一)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学习考试的,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课程,且要求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
(二)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本科学习考试的,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课程,且要求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
(三)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如数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高等数学(一)(00020)”、“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02197)”、“线性代数(02198)”、“高等数学(工专)(00022)”、“高等数学(工本)(00023)”等课程;英语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英语(一)(00012)”和“英语(二)(00015)”等课程;日语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日语(二)( 00840)”课程;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和“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课程;物理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物理(工)(00420)” 和“物理(工)(实践)(00421)”课程; 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大学语文(04729)”课程等。
(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我省2003年下半年以后毕业(含2003年下半年)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不需办理免考课程手续;外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在我省参加自学考试者,如要免考相应课程,需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免考手续。
(五)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结业生或肄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相同学历层次的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程。
二、用非学历证书申请免考课程
(一)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考试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二)(00015)”课程;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以上考试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一)(00012)”课程。
(二)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者,可免考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00051)”和“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00052)”课程。
(三)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和“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课程。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计算机应用基础”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00018)”和“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课程。
(四)取得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中级和高级证书者,可按75分顶替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高级)课程。
三、实践性环节课程免考
考生申请免考实践性环节课程的,须持有关材料到主考学校办理免考手续。
第三条 免考程序
一、考生申请
自考报名期间考生进行免考申请。
免考申请期间(具体时间以省招办公布为准),由考生本人在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http://zkwb.heao.gov.cn/)网上申请,无需再去现场办理。
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毕业生申请自考免考,须同时提供三种电子图片材料:毕业证书原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和学籍表原件或复印件(学籍表复印件由档案存放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留办公电话),三项免考材料缺一不可。
考生持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证书(PETS)申请免考英语课程、持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申请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或“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和持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NCRE)申请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须按要求上传证书原件图片。
若非学历证书是在外省取得的须准确填报获得省份。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招生考试机构初审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我省免考管理办法要求对考生网上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免考规定的考生予以驳回。初审结束后,将初审结果提交省招办,进行免考审批手续。
三、省招办审核
省招办按照免考管理办法对提交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期结束后审核结果及免考材料归档备查。公示期为7天。
四、举报与申请复核
考生若对免考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向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招生考试机构进行举报或申请复核。
第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